2025年10月11日 星期六

30分钟赚2亿美金,“川普交易”的新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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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騰訊

2025 年 10 月 11 日凌晨,加密货币交易平台 Hyperliquid 上的一个账户引起了交易者们的关注。

那天,这个账户只做了一件事。它在特朗普宣布对中国征收 100% 关税的三十分钟前,在 Hyperliquid 上建立了大规模的空头头寸。

它做空比特币,也做空以太坊。

三十分钟后,特朗普的消息发布,加密货币市场崩盘。比特币从 12.25 万美元跌至 10.5 万美元,跌幅近十五个百分点。账户主人平仓离场,获利 1.92 亿美元。

那一天,全网有数百亿美元的杠杆头寸被清算,无数散户眼睁睁看着账户归零。

链上分析师 @mlmabc 在推特上写道:“这只是在 Hyperliquid 上公开的交易,想象一下他在中心化交易平台或其他地方做了什么。我非常确定他是今天事件的关键人物。”这条推文很快获得了上百万次浏览。

三十分钟的窗口,一亿九千二百万美元的收益。

当这些事实并列在一起,“巧合”一词显得如此无力。

但这只是冰山一角。

01 有人比市场更早知道

五个月前,非营利调查机构 ProPublica 发布了一份长达数万字的调查报告。标题直接而锋利:《超过十几名美国官员在特朗普关税导致市场暴跌前抛售股票》。

报告的内容比标题更具冲击力。自 2025 年 1 月特朗普重返白宫以来,至少十几名行政部门高官与国会助手进行了时机异常精准的股票交易。他们在市场因关税政策暴跌之前,提前完成了抛售。

Tobias Dorsey,白宫行政办公室的代理总法律顾问,负责为白宫官员提供法律意见,其中包括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

2025 年 2 月 25 日和 26 日,他先后抛售了价值一万两千至十八万美元的指数基金,以及九家公司的股票。

交易完成的次日清晨,特朗普在社交媒体上宣布,对墨西哥、加拿大和中国的重大关税将按计划执行。标普 500 指数当日下跌近两个百分点,六周后累计跌幅接近十八个百分点。

面对媒体质疑,Dorsey 回应称,卖出股票是妻子为了支付学费所做的决定,他本人并未掌握任何非公开信息。

Marshall Stallings 的操作更加引人注目。他是特朗普贸易代表办公室政府间事务与公共参与主管,一个对政策动向最敏感的岗位。

2025 年 3 月 25 日与 27 日,Stallings 卖出了 Target 与 Freeport-McMoRan 的股票,金额在两千至三万美元之间。奇怪的是,这些股票是他在一周前才刚买入的。几天后,特朗普宣布实施最严厉的一轮关税。Target 股价暴跌 17%,Freeport-McMoRan 下跌 25%。

面对记者的追问,Stallings 选择了沉默。

Stephanie Syptak-Ramnath 是国务院的资深官员,直到今年四月,她仍在担任驻秘鲁大使。她的交易记录显示,2025 年 3 月 24 日至 25 日间,她抛售了价值二十五万五千至六十五万美元的股票,同时买入等额的债券与国债基金。

3 月 31 日,也就是特朗普宣布“解放日”关税的前两天,她再次卖出了价值一万五千至五万美元的全市场股票基金。

市场暴跌后,Syptak-Ramnath 又买回了相同金额的另一只基金。她向媒体解释,这些交易出于“家庭义务”与“对经济变化的反应”,并否认掌握任何内幕信息。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

现任驻斯洛伐克大使 Gautam Rana,在 3 月 19 日出售了价值八十三万至一百七十万美元的全市场指数基金。那时距离特朗普宣布汽车关税还有一周,距离“解放日”两周。Rana 拒绝回应任何评论。

最受关注的,是司法部长 Pam Bondi。2025 年 4 月 2 日,她卖出了价值一百万至五百万美元的 Trump Media 股票。当天收盘后,特朗普宣布了“解放日”关税,市场随即暴跌。

根据道德规范,Bondi 需在 5 月初前清空这些持股,但为何选择在那一天出售,她没有解释。司法部同样保持沉默。

ProPublica 的记者 Robert Faturechi、Pratheek Rebala 与 Brandon Roberts 在报告中写道,这些交易可能触犯了 2012 年通过的《禁止国会知识交易法》(STOCK Act),这部法律禁止任何公职人员利用非公开政府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但十三年来,它从未被用于起诉过任何一个人。

02 市场听命于推文

如果说前面的交易还勉强能用“巧合”来解释,那么特朗普在 2025 年 4 月 9 日的举动,让这种解释变得无比苍白。

那天早晨,美国股市刚开盘不久,特朗普在 Truth Social 上发出一条全大写的帖子——“THIS IS A GREAT TIME TO BUY!!!(现在是买入的好时机!!!)”

特朗普在 Truth Social 上发出的这条帖子;图源:Truth Social

四小时后,他宣布暂停对大多数国家征收的最严厉关税。道琼斯指数收盘暴涨近三千点。任何在早上听从他建议入场的投资者,到当晚都能获得丰厚回报。

问题在于,特朗普在发出那条推文时,是否已经知道自己四小时后会宣布政策转向?

答案不言自明。

这并不是特朗普第一次用推文左右市场。

早在 2017 年第一次入主白宫时,他就习惯通过社交媒体发布政策信息,而这些信息往往会引发市场的剧烈波动。到了第二任期,这种行为变得更加频繁,也更加露骨。

特朗普的操作模式已经形成了一个清晰的循环。他先威胁征收高额关税,市场随即下跌,散户恐慌抛售。接着,他发推文喊话“现在是买入的好时机”,散户重新进场。不久后,他宣布暂停或减轻关税,市场迅速反弹。

在这个循环的每个节点,核心圈层都可以精准操作,他们低买高卖,进退有序;而那些听命于推文的散户,只能一次又一次地做接盘侠。

加州参议员 Adam Schiff 与亚利桑那州参议员 Ruben Gallego 在给白宫的信中要求“紧急调查特朗普总统、其家人及政府成员是否涉及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金融活动”,马萨诸塞州参议员 Elizabeth Warren 在国会发言时质问:“这是否是公然的腐败?”

白宫发言人 Kush Desai 的回应是,这些指控不过是“党派游戏”,总统有责任“让市场与美国人对他们的经济安全感到放心”。

明尼苏达大学法学教授、前布什总统首席道德律师 Richard Painter 则公开反驳。他说:“我们不能允许高级公职人员,包括总统,在谈论股票价格和买卖时,同时做出会直接影响价格的决定。如果布什政府中有人发表过类似言论,那个人早就被解雇了。”

但特朗普不会被解雇,因为他就是老大。

03 权力之外,再无约束

理论上,美国有三道防线可以防止政府官员从事内幕交易:法律、监管机构和国会监督。然而,在特朗普时代,这三道防线几乎同时失效。

第一道防线,是《禁止国会知识交易法》(STOCK Act)。

2012 年,在公众压力下,国会通过了这部法律,明确禁止国会议员和行政官员利用职务信息买卖证券。那是一场很有意义的胜利,代表着公众对制度透明度的期待。

可十多年过去,这部法律几乎从未发挥过作用。

十三年来,STOCK Act 没有被成功用于起诉过任何一个案件。法律专家普遍怀疑,它能否经得起法院的审查。

近年来,美国司法系统不断收紧对“非法内幕交易”的定义,使这部法律的适用范围愈发模糊。

曾参与起草 STOCK Act 的前国会助手 Tyler Gellasch 说,行政部门的决策几乎每天都在影响市场走势。按理说,他们不该亲自持有或交易股票;如果有投资,也应交由他人独立管理,以避免权力与利益交织。

但这只是“应该”。现实中,没有人被追究责任。

第二道防线,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它本应是市场秩序的守门人,负责调查可疑交易、惩处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的公信力。但在特朗普政府时期,SEC 的角色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特朗普上任后,任命长期主张“放松监管”的 Paul Atkins 出任主席。Atkins 接手后,SEC 先后暂停或终止了十二起涉及加密货币欺诈的案件。2025 年 2 月,特朗普签署行政命令,声称对白宫下属的独立监管机构拥有更大权力。这一命令让 SEC 的独立性遭到前所未有的削弱。

根据 NPR 的数据,在特朗普的第一任期内,SEC 提起的内幕交易执法案件降至十年来最低,仅三十二起。进入第二任期,这个数字还在继续下降。监管行动的消失,让市场对违规行为的恐惧也一同消散。

监管者不再监管,而是为被监管者开绿灯。

第三道防线,是国会监督。

按制度设计,国会本应对行政部门形成制衡,防止权力滥用。但在党派极化的现实中,当同一党派同时掌控行政与立法,监督便逐渐演变成庇护。

如今,共和党控制着参众两院。民主党议员多次要求就特朗普及其政府官员的交易行为展开调查,却始终得不到回应。面对愈发明显的利益冲突,共和党议员选择视而不见,沉默成了默认的姿态。

前共和党众议员 Charlie Dent 曾担任众议院道德委员会主席。他说:“任何人都不应被允许在任职期间利用公职致富。国会议员绝不会被允许从事总统正在进行的那种 Memecoin 交易。”

但 Dent 现在已经不在国会了。

留在华盛顿的同僚们都很清楚,挑战特朗普意味着政治生涯的终结。于是,他们学会了低头。

04 从怀疑加密到自己发币

2019 年,特朗普在推特上公开批评加密货币,称“不受监管的加密资产可能助长非法行为,包括毒品交易”,并断言这种资产的价值“高度波动,建立在空气之上”。

两年后,他在接受福克斯新闻采访时再次表示,比特币“看起来像个骗局”。

然而到了 2025 年,一切都反转了。特朗普宣布要让美国成为“地球的加密货币之都”,要结束对加密产业的抵制。

改变他想法的,不是技术的成熟,也不是对金融创新的理解,而是更直接的东西,利益。

就在就职前几天,特朗普发了自己的 Meme 币,$TRUMP。

这是一种没有任何实际用途的代币,完全依赖他的个人品牌和政治光环来吸引买家。代币一经发行,便在短时间内筹集了约 1.48 亿美元,其中大部分资金来自匿名账户和境外买家。

几个月后,2025 年 5 月 22 日,特朗普在弗吉尼亚的高尔夫俱乐部举办了一场私人晚宴。受邀者是$TRUMP 币的前二十五大持仓者。第二天,他们还获得了白宫的特别参观机会。



这场晚宴活动引发了强烈的争议。

康涅狄格州民主党参议员 Richard Blumenthal 说:评论说:“通过这场付费晚宴,特朗普把总统的接触和影响力放在了拍卖台上。腐败的范围和规模令人震惊。”

除了个人发币,特朗普家族还创立了一家名为 World Liberty Financial 的加密货币公司。这家公司由特朗普和他的两个儿子在 2024 年秋季共同推出,家族持股比例高达六成。

在短短几个月内,World Liberty Financial 已筹集超过五亿美元的资金。根据披露的数据,特朗普家族获得了约 75% 的加密代币销售收入。

公司的核心人物包括特朗普的中东特使、房地产亿万富翁 Steve Witkoff,他既是投资人,也是联合创始人。特朗普的两个儿子则在中东及其他地区积极推介这家公司的项目与代币。

重返白宫后,特朗普迅速放松了对加密货币的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暂停或终止了十二起涉及加密货币欺诈的案件,司法部也中止了多家公司的调查。与此同时,数名长期支持加密产业的官员被任命至关键监管岗位。

这种政策转向带来的收益,远不止于特朗普家族自身。

在他的竞选名单上,许多加密货币企业家与投资人都是重要的政治捐助者。

Elon Musk 是其中最著名的一位。他花费近 3 亿美元帮助特朗普当选,而他通过特斯拉和其他企业拥有大量比特币投资。监管松绑后,市场情绪回暖,加密资产价格飙升。Musk 的账面财富也随之水涨船高。

哈佛大学政府学教授、《民主如何死亡》的作者 Steven Levitsky 说,他在任何现代政府中,都未曾见过如此公开而直接的腐败。

前联邦检察官 Paul Rosenzweig 也表达了类似的担忧。他指出,自我致富正是美国开国元勋最为忌惮的权力滥用形式。正因为如此,他们在宪法中设立了两条专门防范个人利益冲突的条款。而特朗普通过总统 memecoin 获利的行为,正是他们当初试图避免的典型情景。

普林斯顿大学政治历史教授 Julian Zelizer 则更为直接。他说:“对我来说,特朗普的加密货币交易似乎相当明确。关于金融业部分的政策决定不是为了国家利益,而是为了他自己的财富积累。很难想象,这样的决策能为国家带来任何好处。”

05 阳光下的腐败

当这些零散的事件被拼接在一起,一个完整的权力变现系统便浮出水面。

特朗普掌控着关税与监管政策的方向,而这些决策对市场的影响巨大。在政策公布前,核心圈层往往能提前获知消息,并迅速在市场上完成布局,是做空、抛售还是买入,全取决于政策的走向。为了规避监管,他们选择使用加密货币等更难被追踪的渠道。

政策一经发布,市场剧烈震荡。核心圈层平仓离场,获得暴利;散户投资者成为接盘侠,或被清算出局。SEC 视而不见,国会拒绝调查,法律形同虚设。

然后,下一次关税,下一次政策,下一次收割。

这个系统的运转几乎完美。从信息传递到市场反应,从布局到套现,每个环节都衔接得精密无比。它不需要秘密会议,不需要地下交易,一切都在阳光下进行,但没有人能够阻止。

尼克松因窃听民主党总部而下台,但他没有从中获利。克林顿在性丑闻与伪证后遭遇弹劾,但他没有操纵市场。而在特朗普时代,腐败被制度化、被产业化,甚至被合法化,但没有任何人因此承担责任。

这一切的出现有多重原因。美国宪法的设计者为权力设置了层层防线,却未曾设想总统会如此赤裸地将公权力用于私人获利。党派极化让制衡机制失效,共和党议员不会监督共和党总统,即便腐败已公开化。金钱政治的胜利让大金主与总统形成利益共生,他们投资的是权力本身。

民粹主义的悖论在于,选民选择特朗普是因为他“反建制”,但他所建立的,恰恰是一个更加腐败的建制。

2025 年 10 月 11 日凌晨的那三十分钟,是整个腐败系统的缩影。

从白宫法律顾问到贸易代表,从司法部长到交通部长,从加密货币巨鲸到特朗普家族的 memecoin,所有的线索都指向同一个结论,这是一部运转精密、效率惊人的权力变现机器。

法律已形同虚设,监管机构沦为帮凶,国会放弃了监督。三道防线悉数坍塌,只剩下一个不受约束的权力中心。

特朗普用他的方式证明了一件事:在二十一世纪,你完全可以公开、系统、合法地将公权力变现,而无需付出任何代价。

当总统成为最大的内幕交易者,当政府像对冲基金一样运作,当推文被用作收割散户的信号,这就不再是一桩腐败丑闻。这是一场公开的拍卖,标的物是权力本身。

而那些在三十分钟内失去全部积蓄的普通投资者,只是这场拍卖里最微不足道的筹码。

2025年10月10日 星期五

 大中華留學生全球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大中華留學生全球總會

英文名稱為Greater China International & Overseas Students General Federation 縮寫為GCIOSGF。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性社會團體,以從事與世界各地進行全方位教育,科技,經濟,金融,文化文學藝術音樂舞蹈環保等暨各個領域的廣泛交流與合作,增進了解和友誼,促進各行業間的發展和社會進步與和諧為宗旨。也因應形勢,配合政府推行節能減碳等環保議題。

第 三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及執行:

(一)促進全方位的交流與合作;

(二)與全球留學生所從事之行業進行多方面交流,學習。取長補短。

(三 )協助政府推行全方位全球化廣泛交流與合作。為政府、社會和各行各業等提供諮詢和建議;

(四)協助國內外政府有關留學生所從事之事業之研究發展及建議等事項。根據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多邊或雙邊各領域之教育培訓、會議、展覽交流等活動;

(五)承辦各種國際交流協會等機構和單位委託之有關項目(六)向全球用人單位推薦優秀之留學生人才;

(七)組織全球留學生協會之會員進行綜合性或專業性的訪問和考察;

(八)接待有實質助益的考察團;

(九)籌集有助於全球交流之資金。與世界各地進行教育,科技,經濟,金融,文化文學藝術等暨各個領域的全方位全領域的廣泛交流與合作,增進了解和友誼,促進教育,科技,經濟,金融,文化藝術等行業的發展和社會進步與和諧。

(十)增進全球留學生之友誼,促進留學生之專業,學術交流合作與發展。增進留學生全球資訊

           流通、暨多元化研究發展與交流合作。

(十一)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及協助解決會員之困難。

(十二)接受會員及有關單位委託之交流合作等的聯絡協調策展等事宜。

(十三)建立全球會員基本資料庫並能即時給予會員之交流合作協助與推薦之事宜。

 (十四)建立環保團體


第 四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五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六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會員、理事及監事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具有留遊學或在國外工作之經歷者均可申請入會,填具入會申請書,提交護照或身分證印本(提交時請自行在印本上備註該印本只提供入該協會證明用。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有下列情事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入會費年費新臺幣1500 元,常年會費5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具留學生資格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2人,以行使會員權利;入會費新臺幣一萬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五萬元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贊助本會經費、資源之個人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贊助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榮譽會員、欠費會員、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 4 年

第 十 條 本會設置理事9人(含常務理事5人,其中1人為總會長,一人為副總會長)、候補理事3人。

常務理事,由全體理事互選之。

總會長,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

第 十一 條 本會設置監事3人(其中1人為常務監事)、候補監事1人。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三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四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五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六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300人以上者,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八 條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九 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 三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本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及會計報告,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可先經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本會解散之清算人選任及財產清算程序,如本會經法人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本會未經法人登記,應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決議時,由理事長擔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   2021年9 月 19 日第1  屆第 1 次會員大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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